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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本站 浏览量: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发。
  一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11 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所能及的劳动
  四、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绐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的国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暖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十、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一、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观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三、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 ((1982)3号)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帮助军队解决应解决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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